2008年10月1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该治治政府部门的“忽悠病”了
刘义昆

  代表来视察就带去看“先进典型”,给媒体的材料把存在的问题全删……在日前的建筑法执法检查总结会上,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庆强直言,某些政府部门如此“忽悠”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,实在不应该。
  “忽悠”是北方方言,当赵本山在春晚上卖拐、卖车、卖轮椅后,这一词汇传遍了大江南北。在官场上,“忽悠”现象则更是普遍:譬如文山会海,远离实际;空喊口号,爱鼓虚劲;弄虚作假,自欺欺人;取悦领导,投其所好……各种形式的“忽悠”现象不仅劳民伤财,更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,妨碍了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。
  官场“忽悠”现象的泛滥,有官僚主义、体制弊端等多方面的原因。由于官员政绩、部门利益或地方形象等方面的需求,政府部门当然更愿意“只带代表去看好的地方” 。也容易在借助媒体的同时“忽悠”媒体。但对人大和媒体而言,被“忽悠”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没有反“忽悠”的能力。
  对官场“忽悠”,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项监督权力,调查、视察、执法检查,还有特定问题调查、质询、罢免等等。但在一些地方,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让人满意。而对于某些政府部门的“忽悠”,新闻媒体也产生了疲劳感,不能也不愿意报道负面新闻,而只能报道政府部门的“事先安排”。
  对某些政府部门的“忽悠”提出严厉的公开批评,体现了周庆强副主任作为人大代表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。但是,对某些政府部门的“忽悠”,还不能停留人大代表“实在不应该”的口头批评上。要改变这一官场乱象,一方面,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切实履行自身对特定问题调查、质询、罢免等的刚性监督手段;另外一方面,要厘清公权力与新闻媒体的界限,赋予新闻媒体扎实的监督能力——唯此,才能彻底根治某些政府部门的“忽悠病”。